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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动物不能抓违法赣州多人因为它们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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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妹一直认为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

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

对我们的朋友下起了“黑手”

等待他们的结果必然是法律的惩处

案情一

近日,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老何,经过一夜的努力,成功在田间水头中抓获了16只野生田鸡。正当其准备宰杀时,森林公安的警察同志们来到了他家。经鉴定,老何抓获的16只田鸡,系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类保护动物。老何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于是森林公安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于老何抓获的16只野生田鸡进行野外放生。

我就是想不通,我会因为抓田鸡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田鸡是我们农家的家常菜……

——上犹县寺下镇的老何跟小时候那样,在田间水头猎捕一种家常野味——虎纹蛙俗称“田鸡”,没明白自己怎么就因此变成了非法狩猎。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二

近日,龙南县王某在龙南镇水东市场从多人手中收购到数只野生鸟类,随后将收购到的野生鸟类贩卖到大罗菜市场售卖。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扣押了其正在出售的10只野生鸟类(活体),并于当日将这些鸟类移交江西九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管理。

经鉴定,扣押的10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分别有鹰鸮1只、雀鹰1只、小鸦雀1只,白胸苦恶鸟7只。

王某收购、出售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完案列

晚妹想给大家普及一下

这些案件中的野生动物

相关方面法律知识

晚妹小课堂

田鸡学名虎纹蛙,它的个头长得魁伟壮实,有“亚洲之蛙”之称。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由于资源需求量增加而造成的过度猎捕,使其数量已经日益减少,成了濒危动物,年被列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

而鹰鸮、雀鹰、小鸦雀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注:三有保护动物中三有的意思是:1、有益的野生动物;2、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3、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晚妹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知道多一点

你知道吗?除虎纹蛙等这些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目前,多种“三有动物”进入“三有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种;两栖类种;爬行类种;虫豸类属所有种和另外种。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组成犯法,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说到这里有人肯定想问

抓田鸡也判刑?

那我们吃货大军每天都吃

泡椒田鸡、水煮田鸡岂不是都犯罪啦?

其实并非啦!现在田鸡的养殖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人工养殖很简便,田鸡已经成为是一种适于养殖的经济动物。更何况,许多店铺里的泡椒田鸡其实只是把肉质相近的牛蛙作为原料进行烹煮。

所以吃货宝宝们,大可宁神,只要不去抓野生田鸡就不会触犯罪律。

晚妹在这里呼吁大家

保护野生动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共建美丽家园人人有责!

来源:上犹检察、龙南检察

编辑:晚妹校对:刘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编审:陈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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